郭XX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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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10-09 15:48
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7111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郭XX,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XX,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林树,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X,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XX,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X,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X,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郭建华因与被申请人周XX、刘XX、马XX、秦XX、徐X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6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XX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本案二审判决;2.维持本案一审判决;3.将案涉房屋拍卖价款471万元,早日发还给郭建华的代表,优先受偿权权利人马XX。理由为:二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环节不当等情形。二审法院违反“一案一审”原则,把各方的争议纠纷案由进行扩大化审理。本案争议案由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法院将审理重点放在已经审结的民间借贷实体法律关系上,并错误地认定马XX为职业放贷人,侵害了马XX对抵押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依据2020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判了2017年发生的案件,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马XX与秦X、徐X的借贷关系发生在2016年11月和2017年3月,有关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才实施。二审法院忽略了(2020)京02民终7937号、(2020)京02民终7941号民事调解书及(2021)京0102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了马XX享有的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错误地对抵押合同效力作出认定,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法原则。马XX出借款项的行为并不符合“职业放贷”的情形,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郭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绍煜
审 判 员 赵英红
审 判 员 王 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铁虎
书 记 员 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