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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领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与武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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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10-10 1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特80号

申请人:北京蓝领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幢11层1101-05。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辰,女,北京蓝领管家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XX,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蓝领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领管家公司)与被申请人武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蓝领管家公司申请请求:撤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3]第177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该仲裁裁决严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北京蓝领管家公司无需向武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元。北京蓝领管家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武XX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武XX领取原文件后拒绝签字。依据公司员工手册,对于严重违纪员工,可立即辞退,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武XX存在多次违纪情况。本案系武XX多次违反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规定,主动离职欲归责于北京蓝领管家公司并企图主张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所致,北京蓝领管家公司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武XX辩称,不同意北京蓝领管家公司的申请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3年2月8日,经开区仲裁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3]第177号裁决书:一、北京蓝领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千五百元整;二、北京蓝领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XX支付2022年11月1日、4日工资四百一十三元七角九分;三、驳回武XX的其他仲裁请求。

经开区仲裁委经查:2022年9月15日,武XX入职北京蓝领管家公司,岗位为服务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试用期1个月。双方约定月薪标准为试用期4050元,转正后为4500元,每月15号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度。2022年10月1日至31日,武XX全勤,北京蓝领管家公司已向武XX支付该期间工资4500元,武XX对此无异议。2022年11月1日,武XX有上下班打卡记录。北京蓝领管家公司主张武XX未提供劳动,就该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2022年11月2日,武XX上班打卡,其在上午10点12分向厨师长告知需就医并未出勤,但未按公司流程履行请假手续。2022年11月3日,武XX无上下班打卡记录,其主张当日正常出勤,就其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2022年11月4日,武XX上班打卡,北京蓝领管家公司于当日将武XX辞退。武XX提交的于2022年11月4日其与北京蓝领管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波的沟通视频载明如下内容:公司刘海波:那天你打电话骂人了。武XX:我那天打电话怎么骂人了。我语气怎么了,我语气不好,你语气好,你语气好。公司刘海波:你啊别干了,你收拾东西走人就行啦,好吧!武XX:嗯。公司刘XX:你收拾东西走人,我这就算正式通知你了,刚才给你东西,你就都不签字的。武XX:那你让我看看啊,我为什么签啊!公司刘海波:你看看,就给我签字。北京蓝领管家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武XX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照片打印件(未出示原件)载明“经查实,你在工作中多次出现违反员工手册行为......。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22年11月4日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武XX主张“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仅向我出示了上述文件,但没有给我,我拍了照片和视频。”北京蓝领管家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武XX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平日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就其主张提交了打卡记录予以证明。

经开区仲裁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武XX未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北京蓝领管家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亦不认可,故仲裁委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解除权系形成权,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2022年11月4日,北京蓝领管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波向武XX告知“收拾东西走人等”,系刘海波代表北京蓝领管家公司向武XX表达解除劳动关系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委认定双方关系于2022年11月4日解除,且该解除行为无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故北京蓝领管家公司应向武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武XX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平日延时及休息日加班,仅提交打卡记录予以证明。仅凭打卡记录不能证明武XX所主张期间从事了系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故仲裁委对武XX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其第三、四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对武XX2022年10月工资无异议,仲裁委不持异议。2022年11月1日,武XX有上下班打卡记录,北京蓝领管家公司主张武XX未提供劳动,就该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2022年11月2日,武XX未按公司规定请假而缺勤。2022年11月3日,武XX无上下班打卡记录,其主张当日正常出勤,就其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2022年11月4日,武XX有上班打卡记录,但当日被公司辞退。综上,仲裁委认定武XX在2022年11月1日、4日提供了劳动,2022年11月2日、3日未提供劳动。北京蓝领管家公司应向武XX支付2022年11月1日、4日工资413.79元(4500/21.75*2),对超过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审查中,北京蓝领管家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打卡记录,欲证明武XX存在旷工情况,属于较严重违纪;2.微信截图,欲证明武XX存在未经单位领导批准请假即离岗的情况,属于较严重违纪;3.证明,欲证明武XX存在打卡后不在岗的情况,属于较严重违纪;4.员工奖励/惩罚通知单,欲证明武XX签字认可自己的严重违纪行为及武XX工作期间与同事发生争吵,言语粗暴;5.员工手册及回执,欲证明武XX认可、知晓公司的员工手册管理制度;6.劳动合同,欲证明武XX知晓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7.解除劳动通知书,欲证明公司并未违法解除与武XX的劳动关系。武XX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且认为员工手册仅最后一页有武XX签字,前面其他页存在替换的可能;对证据6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且认为劳动合同第7章第18条与劳动法相违背,不合法;对证据7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涉案仲裁裁决认定北京蓝领管家公司的解除行为无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北京蓝领管家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北京蓝领管家公司关于武XX存在严重违纪情况的主张,实质系对事实方面的争议,该理由不符合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北京蓝领管家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蓝领管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蓝领管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廖 慧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易晶晶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晓晨

书 记 员  褚玉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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