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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2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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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10-10 14:4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5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男,1937年8月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飘,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郑,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2016年6月出生。

被上诉人兼张某2之法定代理人(原审原告):申某(张某2之母),1982年1月出生。

上列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路,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女,1966年3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4(D),女,2005年5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5,男,2010年9月出生。

上列二被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丝某(S)【张某4(D)、张某5之母】。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3、张某2及其法定代理人申某、张某4(D)、张某5及其法定代理人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3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丝某(S)。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38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7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光旭

审判员  霍翠玲

审判员  程靖翔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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