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与吕XX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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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10-10 14:4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初2335号
原告:刘XX,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明,黑龙江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XX,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彩红,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司琪,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吕XX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确认原告刘XX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甲XX号(北座)房屋共有产权人;二、判令被告吕XX分割北京市朝阳区某路甲XX号(北座)50%产权并变更至原告刘XX名下(以法院查明实际出资比例分割);三、判令被告吕XX归还占用原告刘XX北京市朝阳区某路甲XX号(北座)房产租金收益18845612.3元;四、判令被告吕XX占用原告刘XX依法享有租金收益期间的孳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五、判令被告吕XX停止侵害占用原告租金收益,向原告刘XX履行支付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每三个月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二分之一的承租人义务。
事实和理由:刘XX与吕XX2002年共同出资5000万元(以购房合同发票金额为准),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路甲XX号(北座),所购房屋建筑面积4288.73m2,双方商定各自出资1000万元支付购房款首付2000万元,其余房款按揭贷款,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所有权。2002年7月份完成了房屋购买事宜,登记在吕XX名下,由吕XX代为持有刘XX应享有份额所有权,双方约定归还完银行购房贷款分割产权,按照购房时约定出资比例享有产权,并作登记,并签订了《房屋产权分割协定书》。2014年之前,购房贷款偿还完毕后,吕XX经刘XX同意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北京泽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又转租给北京医科医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租期为十年。2020年吕XX将2014年之后租金收入明细提交刘XX,截止2020年12月4日租金总额为42677657元。近期刘XX多次督促吕XX按出资比例办理分割产权变更登记和结算租金收益分配,吕XX至今拖延不履行约定事宜。2020年10月31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香格里拉酒店,吕XX将2015年至2019年所购房屋租金收入情况书面告知刘XX。已经收取租金42677657元,账目清单经过计算,刘XX应享有50%租金收益18845612.3元(税后),但是吕XX占用至今没有给刘XX支付。因此,吕XX侵害了刘XX合法享有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权利和该房屋出租带来的合法收益,吕XX应当停止侵害刘XX享有案涉不动产所有权应得收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刘XX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民事权益,支持刘XX合法诉讼请求。
吕XX辩称,不同意刘XX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为我方单独所有,我起初就是经营酒店的,2002年上半年刘XX找到我,告诉我其有共同经营酒店的想法,后我看上了涉案楼盘,觉得适合经营酒店。当时预计购买、装修、投入运营还需要7000万左右。我当时承诺刘XX,他出1000万元,挣了钱大家一起分,没有挣到钱就把1000万元退还给他,给他保本。目前我了解到刘XX因为受贿被判刑,正在服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0日,北京九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与吕XX(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约定,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甲XX号编号为I-1-4-[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京地出[合]字(2000)第XXX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8821.2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土地使用年限自2000年10月12日至2040年10月11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九台2000商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0-规建字-XXXX号,施工许可证号为施XXXXXXXXXX(建)。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京市朝国(军)国用(2000出)字第XXXXX号,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市朝国(军)字第XXXX号。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用房,属全现浇框架结构,层高为4.2米,建筑层数地上4层,地下2层;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4288.73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635.7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652.98平方米。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上述第2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11400元,总金额(人民币)肆仟捌佰捌拾玖万叁仟伍佰贰拾贰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13447.44元,总金额(人民币)肆仟捌佰捌拾玖万壹仟伍佰贰拾贰元整。…….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02年12月1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
2002年11月26日,吕XX出具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本人与刘XX先生,于2002年11月26日共同出资以按揭形式购得位于北京市亚运村某路XX号商用房一处(详见购房合同及交通银行贷款合同)。经双方协定,此项目为长期共同合作项目,按揭款项由对该房屋的出租或自营方式所得利润偿付,待购房全款付清后,该房产产权一分贰,本人与刘XX先生各拥有50%,产权证明按上述原则分开办理。为便于经营,产权分割后,该房产仍由双方共同经营使用,经营所得利润双方各得50%,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有意出让自己一方的产权,另一方可优先按照原值收购,而经双方商定后共同转卖全部房产,转卖所得本金及增值部分双方各取50%。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随时协商补充。本协议上述内容自2002年11月26日起生效。”
2003年2月10日,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显示,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甲XX号(北座)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别为私产,房屋用途为商业配套,楼房建筑面积4288.73平方米,楼、平房建筑面积4288.73平方米,所有权人为吕XX。
2003年6月2日,吕XX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京房权证市朝私字第XXXX号),登记的权利人为吕XX,建筑面积为4288.73平方米。
2010年4月7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证书(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显示,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配套,建筑面积为4288.7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吕XX,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16年1月18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分行)因与被告哈尔滨太阳岛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岛俱乐部)、被告吕XX、被告黑龙江中融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一、被告太阳岛俱乐部偿还借款本金9750万元及截至2015年12月4日利息24542169.95元、逾期罚息4177951.65元(2013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4日),总计126220121.6元,并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和逾期罚息;二、被告太阳岛俱乐部不偿还上述款项时,拍卖、变卖被告吕XX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哈尔滨分行;三、被告中融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哈尔滨分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哈尔滨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吕XX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甲XX号(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4288.73平方米的房屋。2016年2月22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6)黑01民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吕XX所有的位于某路甲XX号(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4288.73平方米的房屋。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4月20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6)黑01民初22号调解书:一、被告太阳岛俱乐部欠原告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9750万元及利息。2016年9月20日之前,被告太阳岛俱乐部给付原告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4875万元。2016年12月20日之前,被告太阳岛俱乐部给付原告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487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230330.06元)。上述款项,被告太阳岛俱乐部如未按期给付,原告哈尔滨分行可以对所欠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吕XX以案涉抵押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哈尔滨分行在上述债务未受清偿的部分,可对被告吕XX的案涉抵押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甲XX号建筑面积4288.73平方米,房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哈尔滨分行优先受偿;三、被告中融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2月19日,哈尔滨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黑01执437号之三,裁定: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吕XX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甲XX号房产(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4288.73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
经查,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显示,房屋所有权人吕XX,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不动产权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查封登记信息显示,业务号XXXXXXXXXXXXX:查封机关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类型为司法查封,查封文号为(2016)黑01民初22号,查封期限为2016年3月3日起2019年3月2日,登记时间为2016年3月3日。业务号XXXXXXXXXXXXXX:查封机关为哈尔滨中院,查封类型为司法查封延期,查封文号为(2016)黑01执437号之三,查封期限为2019年2月22日起2022年2月21日止,登记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抵押权登记信息显示,业务号XXXXXXXX:抵押权人为哈尔滨分行,抵押人为吕XX,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975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3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0日,登记时间为2013年8月22日。
另查,2021年4月6日,原告刘XX因与被告吕XX、第三人北京泽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医科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吕XX在答辩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屋价值超过两亿元。朝阳法院认为,“因各方对涉案房屋的现市场价值,均不申请评估,依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市场行情可以确认本案诉争标的额已超过1亿元,应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11月2日,本院依法立案审理本案。经询,原告刘XX表示,其诉讼请求的第三项至第五项的依据为其诉讼请求的前两项即确认涉案房屋50%的产权为吕XX所有,并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刘XX在朝阳法院的诉讼过程中,提交了追加当事人申请书,申请追加吕XX之妻于某作为本案被告,后在朝阳法院的庭审中,其撤回了追加于某为被告的申请,并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北京泽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医科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16)黑01民初2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黑01执43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涉案房屋现在另案中处于被查封状态,至今未予解封。根据相关规定,刘XX作为案外人,其以吕XX为被告就涉案房屋另行提起的确权之诉,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虽然刘XX在本案还提出要求吕XX支付其房屋租金及利息等诉讼请求,但因其明确表示其他诉求系基于确权基础上提出,故在本案无法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的基础上,亦无法对其提出的其他诉求进行审理。刘XX可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东
审 判 员 孙 京
审 判 员 付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樊思迪
法官助理 雷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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